循定律所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3-05 09:39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程序条件: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但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没有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是否起诉及受诉法院是否受理均无法确定,因而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受诉法院对本案虽无管辖权,但法院本身即未发现,当事人又未提出异议,从而使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的,根据恒定管辖原则,视为受诉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主体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适格,是本案的当事人。首先是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新追加的被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次,必要共同诉讼中,新追加的被告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看先进入诉讼的被告是否提出过管辖权异议,若先进入诉讼的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则新追加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若先进入诉讼的被告提出过管辖权异议的,则新追加的被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新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只需告知其管辖权已经确定即可。

3. 时间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日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由法院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异议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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