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劳动合同中,公司该如何与员工签订社保条款

发布时间:2020-11-09 09:59

《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和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缴纳社保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即使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不购买社保,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无效,不要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只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即使劳动者主动要求不参与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这样规避了法律,同样属于无效条款。

 

公司是否能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其从性质、保障范围来说均与社会保险不同,当员工申请仲裁时,企业很有可能面临承担更多的滞纳金。

 

很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是选择以最低工资的标准缴纳甚至不缴纳,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并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很多企业为了避免麻烦。直接找第三方机构代理,按照最低基数缴纳,认为这样可以规避风险,其实风险并没有降低,而且第三方机构也是企业,也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缴纳,不合规一样会被处罚。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约定社保缴纳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员工入职三十日内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超时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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