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有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20-12-07 16:47

企业间签订合同时,经常有代签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情况,比如C公司冒用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约,遇到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用他人资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此类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的,认定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我国现行《合同法》相关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未获得被冒名人代理权限,

行为人往往为获得被冒名人的权限,进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此类合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合同在被冒名人进行追认之前,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在被冒名人进行追认之前,对被冒名人不发生法律责任。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可以以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作出。

根据无权代理的形成原因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代理权终止。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3)超越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被冒名人的追认行为可以以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作出。合同相对人也可以对被冒名人进行催告,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冒名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冒名人进行追认之前,合同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被冒名人进行追认的,由被冒名人承担冒名行为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被冒名人未进行追认的,由冒名行为人与合同相对人之间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没有获得被冒名人代理权限,但合同相对人出于善意,且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时,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及于被冒名人,由此对被冒名人所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对其进行赔偿。

 

4、为了骗取他人财物,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合同诈骗罪,属于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并且此类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如遇到假冒他人名义签订情形,相关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当事人不请求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冒用人应当自行承担因相关合同签订与履行引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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