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18-11-15 10:38

一、人员混同

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混同。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多家企业公司用一套班子。

二、业务混同

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三、财务混同

是指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归属不明,难以区分各自的财产。比如关联公司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



这三种是人格混同的常见表现形式。在认定人格混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在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结构之下,控制公司对其下属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是一种经常性的状态。如,在人员方面,集团公司会向下属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在业务方面,集团公司会对下属公司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下达统一的生产经营计划,进行统一考核;在财务方面,集团公司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等等。我们认为,这种统一的管理,只要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在控制公司没有滥用权利、侵犯下属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不属于人格混同。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人格混同,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从而需要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对债权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如果公司能够偿还债务,债权人就不能主张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一般情况下公司人格混同诉讼,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公司以及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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