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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义务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9-07-08 10:35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履行紧急救治义务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患者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认知障碍,不能准确行使其知情同意权,但在紧急情况下从患者利益出发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紧急救治行为。但是,如果患者能够正确恰当地行使知情同意权,能对自身的生命健康做出恰当的处置,医疗机构就不能自行决定实施紧急救治行为。

此外,紧急情况不限于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情况,还包括患者生命没有严重危险,但患者不能行使决定权,此时如果不采取紧急救治行为,患者的健康利益将严重受损的情况。

二、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

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行为,要求当时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如果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如果患者不能正确恰当地行使自主决定权,在一定条件下,其近亲属可以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但也不是说患者近亲属能够最终决定是否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医疗机构对如何采取紧急救治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判断。比如在患者近亲属的意见重大且明显地损害患者利益时,医疗机构应当拒绝接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

三、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实施紧急救治行为的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紧急救治行为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所以实施紧急救治行为应当慎重,为充分保障患者的权益,实施紧急救治行为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即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四、有条件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虽然紧急救治行为适用于紧急情况,是医疗机构为了保护患者利益而主动采取的措施,但实施紧急救治行为仍然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措施应当符合基本的医疗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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