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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 患者查阅、复制权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19-07-10 16:52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述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患者无法行使该权利时,相关的救济途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该部门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可见当患者行使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受阻时,其有权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后者责令医疗机构向其提供有关的病历资料。但是这种情况下患者的权利最终是否能够得以实现,有赖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效率。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消极处理、不予理睬的情形下,患者只能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患者能够通过法院直接要求医疗机构履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和患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所以,即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规定了行政救济的方式,但这并不妨碍患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若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失的,患者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若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失的,患者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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