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人身权利 |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和精神赔偿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9-09-16 17:19

侵犯隐私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身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即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披露的信息属于他人隐私。

2、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即在未经他人同意便擅自采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

3、须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后果,要有一定的侵权结果发生。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系因实施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而导致发生了相应的损害结果。

侵犯他人隐私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存在侵权赔偿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隐私权所须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中,争议较大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抚慰金的确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前提,规定了只造成严重后果的才需要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没有对“严重后果”进行界定,实践中需要个案分析。

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损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录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数额的确定是一个综合因素,目前基本上是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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