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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机动车在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过错责任

发布时间:2019-10-18 09:27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在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对于该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内容

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所有人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因素的合理审查,或者体现为未对机动车运行状态进行合理维护等方面。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标准在租赁和借用情形下不同

机动车所有人的注意义务在出租情形下应当高于借用情形,即在判断出租人的过错时应当比出借人更加严格。主要原因包括:

1. 因为租赁是有偿的,由出租人收取租金,而出借一般为无偿,有偿的出借实质上与租赁无异。因此根据法律对无偿收益人的保护高于有偿受益人的保护的一般原则,出租人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2. 出租人可以通过定价机制等转移风险,而出借人往往无相应的风险转移机制,所以出租人应当比出借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3. 在现实中,出租人往往是专业的经营者,其专业知识、危险防范能力也往往高于出借人,所以出租人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

三、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所有人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所有人的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关系进行综合判断。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出借、出租机动车的情形中,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具备其他的连带因素,所以此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四、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出借、租赁场合,尤其是租赁场合,机动车的所有人往往与使用人有关于交通责任如何承担的约定。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约定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害人仍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内部之间可以按照其有效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向对方行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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