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
人身损害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合同,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涉及人身权的和解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允许受损害方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协议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几个地方
赔偿项目遗漏。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涉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则涉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协议中遗漏了法定赔偿项目,受害人将面临后续无法主张的风险。
“放弃后续治疗费”条款无效。 有些协议中会约定“不得就后续治疗费用主张权利”,这种条款违反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强制性规定,最终会被认定无效。换言之,即便签了这样的条款,真正需要后续治疗时,法律上仍可能不予认可。
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任何试图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均属无效。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法律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协议的具体起草要点
明确双方身份信息。 协议中必须写明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并签署按手印;若一方是公司,需载明营业执照号。只写名字而无身份证号,一旦对方抵赖将难以维权。
赔偿金额大写与双写。 赔偿金额必须同时用大小写书写,例如“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防止事后被篡改。同时写明支付方式和具体支付时间。
明确事故经过。 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经过,避免仅写“赔偿XX元”导致对方反告敲诈。
约定违约责任。 明确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比例,以及追偿成本(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次性了结”条款的写法决定后续能否再索赔
协议中必须写明“本协议履行后,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或类似表述,才能起到一次性了结的作用。如果没写“一次性解决”,受害人伤情恶化后仍有可能再次索赔。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写了“一次性了结”,如果协议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悬殊,法院仍可能认定协议显失公平并予以撤销。
五、伤情未定时切勿急于签协议
在未完成全面治疗、未经专业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草率签约,可能导致赔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定标准,构成“显失公平”。待治疗终结并经伤残鉴定,明确实际损失范围后,再协商赔偿事宜,才是稳妥的做法。
六、协议的形式要求不容忽视
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和解一旦对方反悔将无法举证。协议中不留空白,所有空白处应划“/”或写“无”,防止被篡改。务必保留双方签字盖章的原件,复印件在法律上效力有限。签字、按手印、日期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和解协议的撰写,既要全面列明法定赔偿项目、明确“一次性了结”条款、约定违约责任,也要避免因仓促签约而导致协议被撤销的风险。六个必须记牢:必须书面化、必须身份完整、必须金额双写、必须列明全部赔偿项目、必须明确免责条款的效力边界、必须在伤情明确后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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