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高空抛物定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0-05-27 09:11

2019年12月25日晚,因前妻不接电话,温州一男子方某健从临街的5楼住所抛下一把椅子,由于用力过猛,扔出时将一扇玻璃窗和不锈钢窗框带落,部分物件砸中一辆停放在街边的轿车,导致车辆受损。随后,方某健又将一个装有热水的水壶抛在商业街对面的人行道上,幸未造成人员伤亡。2020年5月14日,温州瑞安市法院开庭宣判这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认定被告人方某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点评:本案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司法解释的观点,但高空坠物不宜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罪是具体的危险犯,需要高空坠物这个行为确实对法益构成了紧迫的威胁,如果没有危及不特定人的安全,则不构成此罪。

但张明楷教授有着与司法解释不同的观点:一律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死亡或者有致人死亡的具体危险的,应当一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过失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过失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致人死亡和重伤,就不以犯罪论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强令工人违章高空抛物,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致人伤亡的危险,导致财物毁坏,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危险,但没有导致人员伤害的,由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并不处罚故意伤害的未遂,因而难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对于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所抛之物属于凶器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危险,不符合上述各罪的成立条件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