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最终的判决结果并非只由“犯了什么罪”决定,而是由“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共同决定。想争取从宽处理,搞懂“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是关键。
一、法定情节:法律明文规定的“硬核”优惠
法定情节是刑法明确规定必须或可以考虑的因素,主要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应当”意味着法官必须给予从宽,而“可以”则代表法官一般会酌情考虑 。
1. 应当从宽型(必须减):
未成年人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2. 可以从宽型(一般减):
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酌定情节:法官裁量时的 “软性” 考量酌定情节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量时会综合考虑的因素:
三、特别提醒: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关系
实践中,很多人同时具备自首(或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规定,对此不作重复评价,但会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简单来说,就是“优惠”可以叠加,但幅度会综合考量,既不会让你吃亏,也不会让你占两次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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