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领域,“疑罪从无”常被喻为保障人权的基石,也是无罪辩护最坚实的法律盾牌。它不仅是法律人的信仰,更承载着每一个普通人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待。
然而,从纸面上的庄严宣告,到法庭上的一纸判决,这条路究竟走得怎样?我们今天来聊聊它的法律根基、现实挑战,以及正在发生的积极改变。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为“疑罪从无”构筑了完整的规范体系。
法律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标准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这意味着,定罪量刑的每一份证据都必须经得起法定程序的检验,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当证据不足时,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个“应当”是刚性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套制度设计,为防范冤错案件、保护公民权利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尽管法律条文清晰明确,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疑罪从无”在实践中面临不少考验。
部分司法人员受传统“有罪推定”思维惯性影响,在面对证据存疑的案件时,有时会选择“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做出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这种做法看似“稳妥”,实则规避了法律明确要求的无罪判决,偏离了法定证明标准,极易埋下冤错案件的隐患。历史上出现的几起重大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事后反思,大多与未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有密切关系。
此外,外部压力与内部考核机制等因素,也曾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依法独立作出无罪判决形成制约。最直观的表现是,过去我国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长期处于极低水平,其中证据不足的“存疑无罪”判决更是少之又少。
这些事实提醒我们,“疑罪从无”从法律条文走向法庭判决,确实曾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令人欣慰的是,这些困境并非无解。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疑罪从无”的落实情况正在发生深刻而积极的变化。
首先是观念的根本转变。“宁可错放,不可错判”——这一现代司法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疑罪从无”不是对真相的回避,而是一种清醒的价值选择:在“可能错判无辜”与“可能错放有罪”之间,法律坚定地选择了前者。这是对司法权力的必要限制,也是防范冤错案件最重要的心理防线。理念的革新,为制度的落地扫清了思想障碍。
其次是制度的持续完善与刚性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全面铺开,其核心要义就是让庭审真正成为解决定罪量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和公诉权的有效制约。改革明确要求,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必须坚决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杜绝“留有余地”的变通做法。司法责任制的建立,也让法官在作出无罪判决时更有底气和保障。
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积极趋势。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5年全国法院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则,依法宣告294人无罪,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235人。这一数据背后,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质量的持续提高,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院在坚守法定证据标准上的严格审慎——存疑的案件被更多地在审前或庭前截留,而一旦进入审判程序,证据不足的就要坚决判无。这种“审慎入罪、依法出罪”的格局,正是改革成效的缩影。
最后是技术层面的持续精进。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辩护和审判的重心越来越聚焦于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深入剖析证据之间的内在矛盾,检验证据链条的逻辑严密性。当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链条,当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法律的结论便只有一个:疑罪从无。
值得一提的是,现代科技也为“疑罪从无”的落实提供了新的助力。大数据分析、电子证据检验、DNA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日益精进,让证据的审查判断更加精准。科技手段的运用,既有助于更准确地发现真相,也能更有效地排除合理怀疑,为“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更坚实的事实基础。
“疑罪从无”不是对真相的回避,而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它是一道防线,守卫着无辜者的自由与尊严;它也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高度。
从法条到判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令人欣慰的是,这条路正越走越宽、越走越稳。唯有在每一个案件中真正贯彻这一原则,才能让司法公正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历史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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