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债务承担

发布时间:2018-11-06 09:13

公司分立的类型

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即A公司分为了A和B两家公司)和新设分立(即A公司=B公司+C公司)。

分立后的公司债务连带,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债权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因为分立和合并导致的公司解散不用清算,清算豁免,但是应当财务透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且分立和合并公司需要告知债权人。

公司合并的类型

合并包含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即A公司+B公司=C公司,A公司和B公司注销法人资格,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吸收合并即A公司+B公司=A公司。

合并债权人可以要求原公司偿债和担保,合并后的公司债务继承。这是为了保障原公司债权人利益,具体的来说,A公司经营业绩好,有较好的还债能力;B公司经营差,还债能力不足。如果A、B两个公司合并成立C公司,则C公司的还债能力就会比原来A公司的还债能力要差。如果A公司的债权人在合并前不要求提供债务担保,那么合并后,原来应当由A公司偿还的债务变成了由C公司偿还,则原A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受到损害,有可能无法到期收到债务的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券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券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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