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撤诉

发布时间:2019-03-12 10:05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撤诉分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两种方式。

对于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有权申请撤回上诉的主体限于上诉人和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上诉是否允许撤回,由人民法院享有最终的裁定权,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撤回上诉。

并且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之后不得再次上诉,一审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的,由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则一审判决生效。

对于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撤回起诉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并且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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