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二审中,向哪个法院申请续封?

发布时间:2019-03-18 16:44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那么,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向哪个法院申请续封?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根据该规定,是二审法院出裁定书,那么就应当是向二审法院申请至于是二审法院自行实施,还是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是二审法院出了裁定书之后的具体实施问题,与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无关。

二、司法实践中,如果一审法院同意接受申请并裁定续封也可以

司法实践中,有些二审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请续封,如果一审法院能够接受续封,并出了裁定书,这样也可以。

第一,从《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看,并没有禁止(案件在二审中)一审法院出裁定书,也没有明确应当由二审出裁定书。

第二,毕竟第一次查封是一审法院出的裁定书,也是一审法院去房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办理的查封手续,续行查封仍然由一审法院的执行局(或保全组等)实施可以避免房产交易中心等部门把续封误解为轮候查封,一审出裁定书,一审实施查封效果上会更好(缺点是一审还要启动一个已经审结的案子,当事人的申请书、裁定书已经不能在一审法院归档,只能再移送到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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