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上诉需要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3-26 10:06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以求撤销或变更该判决、裁定,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诉讼行为,上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要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可以成为上诉人的主体主要是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可以成为二审中被上诉人的主体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影响其是否成为被上诉人。

2、判决、裁定依法允许上诉

提起上诉要求上诉人不服的判决、裁定依法允许上诉,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调解书等是依法不能上诉的。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4、不得越级上诉也不能通过协议管辖约定二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请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不能略过上一级法院越级上诉,也不能主张协议管辖约定第二审的管辖法院。

5、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上诉状

不同于一审普通程序中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上诉一律需要书面形式递交上诉状,并且要及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人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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