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二审中的调解与裁判

发布时间:2019-04-10 15:36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进行调解。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于二审程序中的调解,包括以下内容:

一、要求制作调解书

一审程序中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等不需要作为给付依据的和可以即时履行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二审程序中一律需要制作调解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一审程序中漏判时的调解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三、一审程序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的调解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四、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调解

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五、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案件的调解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经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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