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认为,既然合同中没有白纸黑字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对方拖延付款便无从追责。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未约定违约金,并不等于逾期付款方当然免责,守约方仍可依法主张赔偿。
法律的基本逻辑是:违约即应担责,约定仅影响责任的具体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款,本身即构成违约,违约金条款的缺失阻却的只是“按约定标准追索违约金”这一路径,而非赔偿请求权本身。
那么,没有约定时,损失如何计算?买卖合同领域存在明确的补充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至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法院通常会在LPR的1.3倍至1.5倍区间内酌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是法院“可以”采用的参照,而非绝对固定的公式。其底层依据仍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所确立的损失填平原则: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逾期付款造成的核心损失是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成本,LPR加计30%至50%正是在通常情形下对这一成本的合理推定。如果守约方能够举证证明实际融资成本、资金周转损失明显高于该标准,或者违约方能够证明该标准明显过高,法院仍会结合证据进行调整。
此外,如果合同中还约定了定金,需注意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在未约定违约金而仅有定金的情形下,定金罚则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同样需要在损失填平原则下审慎衡量。
综上,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并不意味着逾期付款可以“零成本”。守约方仍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违约事实与欠款金额,并在诉讼中明确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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