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再次起诉要多久?

发布时间:2018-08-27 14:17

案例:李女士因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丈夫离婚,法院以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事后,丈夫变本加厉地殴打李某,李女士想再次起诉离婚,但并未达到六个月以上时间,李女士忍无可忍但又束手无策。难道,必须要在六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吗?  

我们先来了解一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我们知道,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一般应该在六个月以后。

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也就是新情况、新理由。那么,什么情况、理由才是所说的新情况、新理由呢?  

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实践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不准离婚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理由,如有一方对另一方有危机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或有6个月内出现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开与他人姘居;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情况的,都属于前面所说的新情况、新理由。  

另外,新情况、新理由还可以参考《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说,李女士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但建议李女士应该注意收集好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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