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男方下落不明,女方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8-09-29 10:44

【案情】

1985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后于1987年冬登记结婚,1988年1月13日生育一子张某甲,1993年6月15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6月,被告张某与原告吵架后,双方曾口头协议离婚事宜,后张某离家出走,此后四年有余杳无音讯。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7日在北疆晨报B4版上发布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观点】

准予原告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理由如下:

1、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婚姻基础不好。

2、双方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尤其是被告不珍惜夫妻情义,离家外出而不与原告联系,现双方分居已达四年有余,由此可见,原、被告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律师补充】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过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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