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再婚后又上诉离婚,法院怎么判决?

发布时间:2018-09-30 08:54

【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有两个女儿,分别是赵某豪、赵某一;被告带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杨甲、杨乙、杨丙。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农历正月,二人因琐事吵架后,开始分居生活。期间,原告曾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现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若原告要求离婚,则应返还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款50000元。


【法院观点】

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原告郭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被告杨某彩礼款10000元。理由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又系再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日常琐事经常生气吵架,无共同子女,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从2014年农历正月起,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曾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态度坚决。证明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二人已无和好的可能。

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50000元,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家庭经济困难,原告系教师有稳定的收入,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10000元为宜。


【律师补充】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