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离婚时,一方想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10-11 15:14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甲系小学同学,相互认识。后结为夫妻关系,婚后感情较好,并前后生育女儿郭某乙,儿子郭某丙,两个子女现均随被告郭某甲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执,于2013年底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2日将被告郭某甲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2015年4月17日原告张某再次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郭某甲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对两个子女进行抚养,并明确表示,无需原告承担抚养费用。另查明,原告张某娘家陪送物品有沙发一套、一二三组合柜一套、茶几一个。

【法院观点】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理由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甲结婚至今有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原告张某提起离婚诉讼,证明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结合被告郭某甲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应当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为妥。

原告娘家陪送物品沙发一套、一二三组合柜一套、茶几一个,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应由原告张某带走。

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郭某乙、郭某丙,现均随被告郭某甲共同生活。虽然原、被告均请求抚养两个子女,但根据公平原则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出发,应由原、被各抚养一个子女,各自承担抚养费用为宜。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过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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