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离婚理由之婚外情

发布时间:2018-10-12 11:01

小彭和小李婚后不久,由于小彭的工作需要经常在外出差,出差的时间也是少则几天,多则几个月,甚至半年,弄得两个人聚少离多。小彭向公司申请了调回,公司同意了,还给小彭安排了补休假期,两个人很高兴。于是,小彭趁着这段时间陪小李到处旅游,想尽方法补偿小李。没过多久,小李怀孕了,小彭特别开心。带着小李去医院检查后,发现小李已经怀孕2个多月了。算算日子,小李是在小彭出差的时候怀孕的。小彭高兴不起来,质问小李,小李承认自己有婚外情,孩子不是小彭的。小彭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提出离婚,但是小李不愿意。小彭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小李提出自己在孕期,请求法院驳回小彭的离婚请求。那么,小彭能否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驳回小彭的请求呢?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小李依据上述规定,认为小彭不能提出离婚,法院不应当支持小彭的离婚请求。

其实,小李的主张有道理,但是小彭的主张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规定说的很清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即使女方怀孕,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法院还是会受理男方的离婚诉求。

那么,哪些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5、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经恢复;

由于小李怀孕系婚后与他人在一起所致,所以,对于小彭的离婚要求,法院应当受理,并支持小彭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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