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
原告郭某起诉与被告吕某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21200元,被告吕某承认自己与原告郭某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
— 裁判结果 —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4840元。
— 律师指出 —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依照上述规定,应该返还彩礼。
但本案中,男方只拿回了一万四千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所以实践中,就算有符合彩礼返还的情形,也不一定能全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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