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恋爱时借款给女方还房贷,分手后无法要回

发布时间:2020-06-30 09:52

基本案情:

范某与汪某于2017年建立恋爱关系。为表达自己的诚意,热恋中的范某以汪某的名义支付定金10万元订购了一台车,准备作为礼物送给汪某。而范某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送给汪某时,汪某则提议将购车款拿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热恋中的范某同意汪某的建议,并将购车款4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汪某,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

后二因感情不和分手,范某要求汪某返还45万元,汪某则认为这笔款项是范某赠予她的,不愿退回。于是范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范某向汪某转款事实确定,汪某作为收款方亦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非借款而为他用。

律师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因此本案中,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在汪某否认借款存在德尔情况下,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所以败诉。

日常生活中,各位读者在出借大额借款时除了保留转账凭证、付款凭证等,最好和债务人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写个借条。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