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确定后并非一成不变,但法律对变更持审慎态度,核心标准是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只有具备法定情形,法院才会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一、法定变更情形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这是因直接抚养方自身抚养能力丧失而导致的变更。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前者指有能力抚养却拒绝履行,后者则涵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各种情形。
第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自主认知和判断能力,其真实意愿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但需注意,法院对子女意愿的尊重并非绝对采纳,还需审查该意愿是否真实、成因是否合理、是否契合子女最佳利益。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这是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审慎裁量。
二、核心原则
无论依据何种情形,法院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出发点,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健康状态、经济能力、居住条件等)、抚养意愿以及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等因素予以判断。若子女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原则上不宜轻易改变。
三、变更途径
变更抚养关系有协议变更与诉讼变更两种途径。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变更协议;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主张变更的一方应对存在法定变更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