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发布时间:2019-06-14 10:30

引言:普通动产是指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之外的其它动产。多重买卖须满足第一:出卖人为同一个人;第二:出卖人就同一动产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订立合同;第三:出卖人在每份合同中都是物权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都在进行交易,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处理,怎样去维护自身权利。下面笔者就以案例的方式来进行说明:

例子:甲有一个爱马仕的包包。3月1日,甲将该包包卖给乙,未交付。4月1日,又卖给丙,同样未交付。5月1日,又卖给丁,也未交付。8月1日因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丙、丁都起诉甲,请求甲实际履行,以使自己取得该包包的所有权。法院将三个诉讼合并审理。

裁判规则:乙、丙、丁请求甲实际履行债权受保护的顺位,按照以下三个层次依次确定乙、丙、丁债权受保护的顺序:

第一层次:交付。假设甲于7月1日将包包交付给了丙,法院应该确定丙取得包包所有权。乙、丁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层次:先支付价款。假设直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交付包包。乙未支付价款,丙已于6月1日向甲支付全部18万价款,丁已于7月1日向甲支付全部19万价款。则仅丙有权请求甲交付,因丙属于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乙、丁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层次:合同成立在先。假设直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交付,也没有人向甲支付价款。则仅乙有权请求甲交付,因乙属于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丙、丁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