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股份转让后,认缴股东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吗?

发布时间:2018-07-05 13:41

大家都知道现在很多公司注册时采取认缴制度即成立之前,在章程中约定出资分多少期,分多长时间出资,对于该时间节点往往约定很长的时间界限。后期经营过程中,遇到股份转让且从股东登记中消失了,那么他对未出资的部分还有没有义务补足呢?答案是:有!

法律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怎么理解它呢?


一般来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股份转让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转让双方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2、明确约定由受让方补足时,公司或者债权人仍有权让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3、明确约定由转让方补足时,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让转让方补足出资义务。

所以说,大家在作股权转让时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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