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法官受让取得股权后,要求分红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18-07-06 09:47
作者:都燕果

案情:某法官作为隐名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某公司股权。后被代持者私自转让且没有分到红利起诉至法院。被告以原告系法官为由主张转让无效。

一审判决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系行政法,不调整民事活动支持原告的诉求。后二审改判,但未对一审主体身份作评议.

法律相关规定:

1、公司法相关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登记名册、公司登记机关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官法》: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都燕果律师观点:该法官法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由此可见一审判决并无不妥。只是目前实践普遍认为禁止公务员的营利行为故而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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