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实施股权分红激励的条件和对象

发布时间:2018-08-17 11:08

实施股权分工的条件  

1、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对于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类型的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其中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对象包括谁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具体规定,股权激励的对象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同时也要明确企业不能对哪些人进行股权激励,一是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二是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