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以撤销吗?

发布时间:2018-09-26 14:46

一般在公司日常运营之中,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与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并不少见。这类关联交易,往往都是某些公司高管,为了将公司合法财产通过“左手转右手”的方式,据为己有或者“无私”地献给亲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类似的交易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实践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关联交易合同,并要求公司高管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根据合同法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认为公司高管的关联交易行为损害其利益的,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情况,债权人应当尽可能多地关注债务公司的动态,尤其是涉及财产方面的变动,一旦发现损害己方利益的不公平关联交易,就应该及时联系债务公司进行处理。要是协商处理不成的,果断委托公司律师起诉追偿,避免拖延时间过长,出现证据灭失等不利于诉讼的情况。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撤销权行使是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我国《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从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的角度来说,除斥期间也是权利消灭的期间。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