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债权出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8-10-15 09:4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1、债权出资的本质——债权转让

债权出资的本质与股权出资相同,都是权利的转让。对债权出资的效力,学界上多有争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未对债权出资的效力作出规定,但《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已经认可债权出资。

2、债权出资的规则

股权价值存在不稳定性,股权出资可通过评估出资节点时的价值,但对于债权来说,往往并没有债权价值评估,即使进行评估,也仅能保证债权的真实性,对未到期的债权,其实现与否,也是个未知数,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在出资的节点上,债权人在保证了债权的真实性的同时也要保证债权的可实现性,否则债务人物理清偿债务的情形下,用债权出资的出资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不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

3、债权出资与债转股的区别

债转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出资的方式,但是有其特殊之处。

● 债转股种,出资债权的债务人是公司,一般是在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以该债权作为出资,成为债务公司的股东,因此,债权的真实和实现性没有争议。

● 债转股意味着公司负债的减少,而债权人权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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