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如何设定股权质押条款

发布时间:2018-10-31 09:30

股权质押条款包括:① 股权质押的基本信息; 股权信息与登记不一致的约定处置方式; 质押股权孳息的处理方式; “派生股权”的质押效力。

1.股权质押的基本信息

股权质押的基本信息不仅是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股权质押登记时登记机构确定所涉质押信息是否符合质押登记要求的重点审查内容。该部分内容包括:出质人的姓名或名称、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被质押股权所隶属的公司、股权质押比例及对应的人民币出资额、主债权履行期限。为方便股权登记机关审查,事务操作中可以将股权质押的基本信息以表格的形式在股权质押合同的正文或者合同附件中呈现。表格举例如下:


股权出质基本情况
出质股权及名称
股权出质比例
出质股权对应的出资额
主债权履行期限
XXX持有的XXX有限公司股权




2.股权信息登记不一致的处置方式

为防止因合同当事人对用于质押的股权信息认识错误导致无法顺利完成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合同中可以约定,股权质押所涉股权的比例或对于的出资额与股权登记不一致的,以登记的股权比例及对应的主次额为准。条款中应当明确,该情况不能作为出质人拒绝听过质押股权的理由。而因此导致的不能清偿债权的风险,可在其他条款中予以明确。



3.股权孳息的处理方式

股息、红利是为股权的法定孳息,此外,基于质押股权的配股,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将其认定为质押股权的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股权质押业务会设置专门的质押账户,即便产生分红也会直接支付至该质押登记账户,对质权人而言很难出现孳息逃避监管的风险。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并不存在专门的股权质押登记账户,而出质人所持股的公司何时分配红利往往质权人并不知情。在此,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协调所持股公司。涉及配股的,应当约定所涉配股一并作为质押股权的一部分,作为主债权的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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