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18-11-19 1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 由公司签署的 《公司股东出资状况表》

3.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说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受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

4. 由公司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5. 由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6.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 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

8. 新的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

9. 公司所有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司公章

10.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变更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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