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一般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垫付出资行为不是抽逃出资,垫付出资人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不再属于抽逃出资,垫付出资人不担责,对出资人股东按瑕疵出资处理。
抽逃出资的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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