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公司的解散

发布时间:2019-10-17 13:12

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公司的解散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

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以及因公司合并或分散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司法解散是最为复杂的解散方式,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司法解散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其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必须是公司经营困难严重时才可以申请,如公司僵局,即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或做出去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态。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以用尽内部救济为前提;

4、有权股东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

5、需要向法院以的方式提出请求。

公司的解散不同于公司的清算,清算是指解散后的公司需要完成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剩余财产分配、公司法律关系的了结等行为,从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出公司的合并、分立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才能最终使公司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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