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表决权按照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行使?股东会能否限制股东表决权?

发布时间:2019-10-24 09:33

关于股东的表决权,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争议:股东究竟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当部分股东实缴出资、而部分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能否对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对于这类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形成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8条给出了答案:“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没有作出决议的,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未根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对于这一问题的判断应首先区分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在未届满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认缴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另有决议的除外(本书作者认为,此处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应指在出资期限确定前的事先决议,或是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决议)。而对于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股东会可以决议限制该股东的表决权。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