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关于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对董事会会议的列席权、质询权和调查权

发布时间:2019-11-04 09:21

由于《公司法》使用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的表述,因此,在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公司的各个监事都享有列出董事会会议的权利,并享有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的权利;从而,该权利归属于每个监事个人,无需由监事会通过决议的方式来行使。

此外,对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来说,每一个监事都有权获得有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的通知,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一并通知各个监事。但是,只有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才能进行调查,调查权的行使应当由监事会通过决议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由监事个人行使。

考虑到监督机构行使调查权时需要了解或者接触公司的相关信息,对此,《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的调查权属于公司的监督机构而不是监事个人,监事个人无权行使调查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如果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监督机构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进行工作。

如何判断有是否必要?我认为,这取决于监督机构的商业判断,应由监事会通过决议的方式作出判断,只要监事会依法作出了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决议,就属于“有必要”就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由公司承担费用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