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发布时间:2019-11-29 10:22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但不能复制,并且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查阅但不能复制。

三、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原股东,在立案登记时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股东知情权诉讼胜诉后,人民法院支持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财务会计账簿、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记录等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有权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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