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个人隐瞒疫情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0-02-11 14:20

截至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措施,各部门积极落实执行,如居委、村委会工作人员上门登记落实居住情况、小区门卫严格管理人员进出…这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尽快控制、缓解新型肺炎疫情。但总有极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隐瞒相关情况甚至是逃避检测,给政府部门的工作增加难度。

故意隐瞒疫区履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离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应当如何定性?

如果当事人近期从疫区归来、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自身已经出现疑似感染肺炎的症状,不主动向居委、村委、疾控或其他有权机关进行主动申报,或者在有权机关进行核查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涉嫌成立以下刑事犯罪: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

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源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隐瞒来自于疫情发生地、隐瞒自身具有患病者症状,不采取自我隔离措施,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此之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对于单位、个人故意隐瞒疫情的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疫情期间,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安排,尽可能不要给个工作人员添堵,甚至是妨碍防疫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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