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诉讼中,只告分公司会影响债权实现吗?

发布时间:2020-02-14 13:38

在公司诉讼中,有的权利人将分公司单独作被告进行起诉,但有人却又将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对这个问题,很多法律从业者有着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只有将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才能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的则认为诉讼的时候可以只告分公司,执行的时候再将法人、分支机构列为被执行人即可,没有必要画蛇添足的在起诉的时候就将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这样做会拖慢法院送达程序的推进,影响诉讼的效率。

笔者认为:分公司单独作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公司相对独立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公司财产清偿。所以,在诉讼中判决分公司以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并不意味着免除公司的责任,公司仍然对债权人承担最终的清偿义务。

在执行程序中,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或不便清偿债务时,可以将公司纳入到清偿义务人的名单中。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之间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完全可以在起诉阶段只列分公司为被告,后续执行阶段再跟进分公司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来决定是否申请将公司和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也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分公司单独作为被告并承担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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