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31 09:27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对公司100%控股,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很容易出现股东利用公司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交给了股东,不再由债权人进行举证,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也为股东带来了法律风险,一旦股东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再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限制。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因此,经营一人有限公司时,应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内容须符合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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