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殊限制

发布时间:2020-04-02 09:3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人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仍然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和一般的有限公司不同的是,它只有一个股东,没有其他股东与他一起分担风险,所以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作出了一些特殊限制。

第一,在设立上,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作股东去投资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但这只是对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对法人做股东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则没有这些限制。

第二,一人有限公司需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三,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没有股东会,所以为了约束股东的权力,规定股东作出决策时,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并由股东会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四,一人有限公司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推定混同制度,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相关诉讼中,由股东和公司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债权人不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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