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05-21 09:30

一、出现公司解散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司解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未自行清算,并且债权人也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才有权申请强制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申请人享有公司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四、出现强制清算的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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