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5-29 09:09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证券中介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中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具体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虚假陈述行为:

一、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二、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三、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四、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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