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如何让股东退出

发布时间:2022-09-23 15:41

目前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今天循定律所股权治理专业都律师就为大家讲一下如何让股东退出。

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4、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导致的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需要通知债权人及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中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情形为章程规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被责令关闭、法院予以解散等。公司股东一般采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散,但解散公司意味着所有股东都要退出,因此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公司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律师叮嘱】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如果仅仅凭借信任而去签署协议而缺乏对所购买或投资企业的了解,没有聘请专业人士对合同条款审核及潜在风险的把控,将会对股权买受人或投资人带来巨大的、不可控制的损失。关于如何让股东退出就讲到这里,希望可以帮助需要的朋友。文末有循定律所公司治理专业都律师联系方式可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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