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公司股权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现将核心规则梳理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受让股权或增资取得的股权,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只要无书面约定归个人所有,均认定为共同财产。
即便股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改变其共有属性。同理,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股权,若遗嘱、赠与合同未明确只归一方,同样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股权分割,优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内容包括股权归属、折价补偿金额、分割比例等,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有效。
若协商不成,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1087 条,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分割需兼顾《公司法》规定,维护公司人合性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夫妻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需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满足条件的,非股东配偶可办理工商变更,成为公司股东。
由持股方继续持有全部股权,按股权价值向另一方支付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以股权评估价值为基础,结合照顾原则调整。股权价值协商不成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
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法院可对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若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夫妻均登记为股东的,离婚时不能直接按工商登记比例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无书面财产约定的,按共同财产处理,结合照顾原则调整比例。
一方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离婚时可由主张经营方取得股权,给予另一方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的,可竞价取得;均不主张的,可清算后分割剩余资产。
2025 年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一方擅自转让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共同股权,原则上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但有证据证明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的,可主张转让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离婚前发现对方恶意低价转让、隐匿股权的,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简言之,婚后股权属共同财产,分割以协商为先,不成则由法院依法判决。实际处理时,需结合公司类型、股东意愿、股权价值等因素,选择合法合理的分割方案,保障自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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