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经营实践中,“资本多数决”是一项基本原则,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一原则虽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但也使得持股比例较低的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当大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能面临被侵害的风险。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多个方面强化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小股东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以下权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行使股东知情权,掌握公司真实信息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更为重要的是,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以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股东权利滥用等损害权益的行为。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股东还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二、行使提案权与会议召集权,参与公司治理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持股比例从3%降低至1%,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会议召集方面,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三、行使决议撤销权,纠正瑕疵决议
当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于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撤销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若决议存在未召开会议、未进行表决等严重情形,股东还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
四、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追究侵权责任
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被拒绝或三十日内未起诉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新《公司法》还引入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允许股东就全资子公司权益受损提起诉讼。
五、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实现合理退出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在原有三种回购情形的基础上,新增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再以股东在相关决议中投反对票为前提。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小股东在面对大股东可能侵害其权益的情形时,应当充分了解并善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及时、理性地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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