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5-07 16:26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彩礼发生的纠纷不计其数,虽然法律是支持彩礼返还的情况,但是也要看具体的情况,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支持返还彩礼。那么,不返还彩礼的情况又有哪些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 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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