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股权转让没有完善享受手续,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8-10-09 09:42

【案情】

甲公司三个股东a、b、c。其中法人a担任董事长。因公司经营困难拉d融资入股500万,且增资后协商占公司股份51%。d向当地银行贷款500万,且甲公司担保,借款期限两年,年利息7%。后该款银行直接划入甲公司。甲公司及股东向d出具了出资证明,且形成股东会决议。

一年后,公司向d出具借条(500万)归还当初的出资款。且公司先后数次将500万转入d帐户,对此d无异议。d收到上述款项后起诉甲公司确认其有51%股份获得支持。



【分析】

1、d收到500万后为什么还具备公司的股东身份,具有股权呢?

首先,d当初的出资已经转化为公司的出资了,且具有51%股权,具体体现在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其次,甲公司向d出具借条且转款的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其性质属于减资,属于公司法禁止行为,因而无效。

2、从民法公平性的角度出发,如果这样就结束了d的股东身份,那么他因出资而贷款的利益点将不复存在,违背其本意。

【存在的问题】

1、公司转款的500万怎么处理?既然是无效的行为,那么这笔款项d就该退还公司。对此的损失如资金利息损失应该根据过错责任人进行分担;

2、潜在的法律风险有:如果d已经负债,这500万的公司将可能面临完全失去;那么对于d在公司的股份将面临风险,到时可能出现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

3、如果d拒绝归还,势必引发公司与d之间的诉讼。诉讼自然就会存在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等。

【谁之过】

1、公司法人a存在重大过错,居首;

2、其他股东b、c可能有错,知情不干涉,不提出意见有错;

3、公司存在法律及经济隐患的过错;

4、d存在过错。

【结语】

法律专业人才尤其律师在介入公司经营异常重要!不是口号,其开支应当纳入生产经营成本中去!如果有律师的介入,一切规范,不会导致这样的诉讼、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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